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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建国前的那些起伏
作者:张伯晋 发布时间:2012-07-12 16:03:41
从1931年到1949年,人民检察制度从初创到发展几经波折,可谓命运多舛。受到革命和战争形势的影响,检察机构在取消和恢复机构设置的往复中经历了几度起伏。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并通过《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中央人民委员会设立了“九部一局”,其中就包括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而作为“一局”的中央国家政治保卫局也下设了检察科。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起伏。 但是,仅仅是一年多以后,人民检察制度得到恢复重建。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时间走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 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抗战胜利初期,各解放区基本上沿袭了根据地时期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复重建,关东解放区、山西解放区等地的检察制度还有较大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犯陕甘宁边区,边区检察人员均参加了粉碎国民党军事进攻的战争,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停止了工作。1949年2月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联合决定,由于“干部的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可暂不建立,其职务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代为执行”。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三次起伏。 孟子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正是几度起伏的风雨磨砺,人民检察制度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人民检察事业才有了蒸蒸日上、蓬勃兴旺的良好局面。建国前的那些起伏并不是人民检察制度经受磨难的全部,恰是磨砺的开始。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波起起落落,而那将是另一段值得铭记的史话。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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