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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检察制度:起起落落教训深
作者:王彦钊 发布时间:2012-07-12 16:11:50
解放前,人民检察制度有过起起落落;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屡次刮起的“取消风”,检察机关再度遭遇起起落落。
1951年秋冬发生的合署办公风波,是共和国检察史上的第一次“取消风”。这一年年底,全国编制会议召开,决定精简国家机关,提出让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只保留名义,不设机构,不配备干部,工作由公安机关兼办。编制会议的这一决定,在全体检察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当时,高检署党组向毛泽东报告,中央政法党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也不同意撤销检察机关,并当面向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决定保留检察机关,这才刹住了“取消风”。 接下来几年,检察工作迎来了一段“黄金时期”,即从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前的这一段时间。党中央先后三次在批准高检院党组的报告中发出加强检察工作的指示。到1955年底,全国检察机构由1100多个达到了普遍建立的程度,干部由5600余人达到2.3万余人。在业务方面,全面开展了批捕、起诉、控诉、劳改检察工作,开展了对贪污、渎职案件的侦查,并有重点地开展了一般监督工作,发挥了法律监督的作用,显示了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从1957年开始,经过反右、“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之后,检察工作的“黄金时期”一去不返,受到很大的冲击和削弱。1960年冬,康生、谢富治等人取消检察机关的声音再次抬头,要求公检法合署办公,高检院归公安部领导,检察机关经历“第二落”。对康生、谢富治取消检察机关的阴谋活动,张鼎丞代表广大检察干部和高检院党组向刘少奇、彭真反映情况,他们都坚持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取消。刘少奇说要有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是没有问题的,不是削弱,而是要加强。彭真说,关于检察机关、检察制度有无存在必要性的问题,中央从来没有讲过说不要,你们的工作证明检察机关是起了作用的。这样一来,又一次刹住了“取消风”,保存了检察机构,稳定了干部情绪,检察工作有了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中兴小高潮”。 1966年,中国进入十年浩劫。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检察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空前劫难。高检院遭到造反、夺权,工作陷于瘫痪。1968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先后被撤销,人民检察制度中断。这是“第三落”,检察机关这次彻底落下去了。取消检察工作的结果,是取消了法律监督这个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的重要武器,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违法乱纪急剧上升,加剧一部分干部和群众的矛盾,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崇高威信,极其不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不经法律程序,干部群众被任意逮捕、关押、查抄家财,整个社会处于黑暗和恐怖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人民检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发展之路,检察事业迎来了真正的春天。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这30多年,无疑是检察事业持续发展最为辉煌的一段时期。 “三落”之后,又能“三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独树一帜,充分证明了一个道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它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实践,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正如周永康同志在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检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进行的伟大创举,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检察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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