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闫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犯妨害公务案,因酒后驾车拖协警上千米,拒不接受交警检查的刘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今年5月23日下午4时许,刘某酒后驾驶一桑塔纳轿车行至平顶山市新汽车站附近时,在此值勤的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交巡大队民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刘某不服从指挥,拒不停车,并加速向前行驶,将该局正在执行公务的协警郭某拖在轿车引擎盖上,向南行驶至火车站又沿南环路向西行驶至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南门南侧,被群众拦截后才停下。民警当场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之后又于当日在解放军第一五二医院对刘某血液进行提取,经检验,乙醇含量为85.25 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以暴力方法抗拒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