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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法院创新生态资源审判建设“美丽三明”
作者:吴良盛 吴春迎   发布时间:2013-02-05 11:50:49


    福建省三明市——作为南方重点林区、全国集体林区改革试验区、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全市森林面积2645.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76.8%。其中,生态公益林714万亩,占林地面积的25.2%;现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个、国家森林公园6个,居全省第一位,享有福建“绿色宝库”的美誉。

    近年来,三明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战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三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职能拓展:生态资源审判纵深推进

  为实现生态资源保护的全方位、专业化,自2010年4月起,三明法院先后将林地林权、土地矿产、环境污染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27类民事案件划归林业审判庭管辖,整合审判资源,实现生态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这也标志着三明法院生态资源审判步入实质运作阶段。

  为深化三明生态工贸区建设,实现单一的林业审判向生态资源综合审判拓展,三明中院下发《关于全市法院林业庭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林业审判庭基础上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

  继三明中院2012年6月14日举行生态资源审判庭授牌仪式后,各基层法院亦相继完成挂牌工作。此后相继出台《关于林业审判庭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后调整受案范围的通知》、《关于确定生态资源审判有关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对生态资源审判受案范围、工作内容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调整,特别是在生态资源刑事案件附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罚、生态资源保护临时禁令和生态资源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化解和司法建议常态化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至此,三明法院生态资源审判走上正轨。据统计,全市法院共审结生态资源案件2617件,结案率达100%。

  集群效应:生态公益补偿全面推广

  2010年初,永安法院创新生态公益补偿机制,判令毁林案件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责令被告人在林业部门制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并负责管护。2010年8月,三明中院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出台规定,在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由公检法下达植树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复绿、管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予以酌情从宽处理。

  该制度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梅列、永安、将乐、泰宁、明溪、宁化等法院相继新建生态复绿管护面积达878亩,形成生态公益补偿规模效应,共判令422名毁林案件被告人复绿、管护6236.47亩,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最大化。

  2012年1月18日,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启示录栏目以《护绿补植:生态保护的司法尝试》为题,报道了三明法院从司法层面创新生态公益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

  泰宁法院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新渠道,将生态公益补偿与被告人矫正帮教有机结合,联合检察、司法、林业等部门建立150亩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组织被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矫正对象参与绿色公益劳动,培养绿地养护技能,并把参加公益劳动纳入矫正对象年终考核内容。目前共组织5批100余名矫正对象参加绿色公益劳动,管护绿地面积40余亩。

  试点探索:生态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我认识到所破坏的生态严重性,对此我自愿进行赔偿,同意对方调解方案。”被告叶某、方某在庭审调解中说道。将乐法院于2012年7月审理的2起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中,4名被告人均同意补植复种并先行缴纳保证金,促进案件以当庭调解方式结案。这是三明法院针对破坏生态资源案件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

  早在2011年,泰宁法院与县检察院会签《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推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2年4月,将乐法院联合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出台《关于办理林业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检察院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可作为公益诉讼人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共审结涉林生态公益诉讼案件16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何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用途。宁化法院联合县林业局设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将林业公益诉讼赔偿金、复绿补种保证金、复绿管护基地经济效益、社会捐助及政府项目扶持基金等9个项目纳入该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后的恢复性支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为加快恢复林业生态环境提供资金保障。目前共筹集绿色司法扶持基金12万余元,扶持建设生态林复绿管护基地208亩,支持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改造油茶林80亩。

  2012年10月,宁化法院举行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启动暨首次支付仪式,挂牌设立绿色司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将首次支付的基金交付谢坊采育场。永安法院联合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出台《关于林业案件生态公益补偿的若干规定》,要求毁林刑事案件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专款用于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发展,一年来,共收取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9.07万元。

  近年来,三明法院先后开展生态立市司法护航、绿色司法服务生态、生态工贸绿色服务主题活动,不断推动传统林业审判向生态资源综合审判职能转变,巩固和提升了生态资源品牌效应。全市法院生态资源审判8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其中,永安法院林业(生态资源)审判庭获评“全国‘飞鹰行动’先进集体”,三明中院和泰宁法院林业(生态资源)审判庭获评“全省法院林业审判先进集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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