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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牢头狱霸”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鲜明立场
作者:赵春光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4:18


    近年来,中国看守所管理工作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在公安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公安监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在我国,看守所管理究竟应该走什么道路?怎样走?是一个社会非常关注也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近年来中国看守所创新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已经给出了答案,这就是必须始终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坚定地走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立足解决看守所实际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创新发展之路。

    一是我国公安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机关机构职能,主管全国各级公安监所的公安监管部门,是与其他具有侦查等职能的部门并列、专司公安监所管理的执法机关。

    二是我国看守所实行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公安机关管辖的体制,是建国以后在不断探索调整中逐步形成的,符合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并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认。

    三是自2009年以来,我国看守所管理积极改革创新,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根本指导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和成功经验,实事求是找准看守所管理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学习借鉴外国的监所管理可为我用的有益做法,建立起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体制。

    四是今年以来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表明,看守所科学把握职能定位,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保障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既保障了公检法办案单位讯问等诉讼活动,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二、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

    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要求中,一是强调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在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职责定位;二是强调看守所要把充分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特别是把辩护权放在重要地位,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证其实现。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和看守所十分注意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协调解决辩护律师会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教育、感化、挽救”被监管人员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的根本性质。

    羁押在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是一个特殊庞大的群体。他们有心理扭曲的一面,也有良知未泯的一面。他们处于被羁押时往往是其人生最低谷的阶段,也是情绪最低落、感情最脆弱的阶段,迫切需要得到关心、教育、帮助和引导。因此,看守所充分发挥羁押监管职能作用,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现在相当一部分看守所建立起了图书室和视频教育系统,动员组织在押人员自编小报、期刊,对女性、未成年人、患病老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举行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努力营造讲道德、学文化、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了效果良好、具有鲜明特点的看守所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模式。

    四、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几年来,全国看守所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秉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将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己任,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创造必要条件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继2010年5月下发《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后,又针对看守所管理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出台了若干制度措施,现已形成比较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二是积极推进落实财政部、公安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在押人员伙食费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机制,并督促落实将在押人员的医药费、衣被费、看守所公务费及其他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三是对在执法管理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对带有普遍性质的,及时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四是积极开展规范文明执法、管理机制创新、培树先进典型等一系列活动。

    五、坚决杜绝“牢头狱霸”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鲜明立场

   “看守所作为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短期留所服刑罪犯的场所,管理确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以往也曾发生过因“牢头狱霸”现象猖獗,看守所秩序混乱,严重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管理执法的公信力,教训惨痛。

    公安部部署在全国看守所逐所进行认真排查,不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落实刚性管理制度,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方案》,将“牢头狱霸”问题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进一步表明公安机关坚决杜绝“牢头狱霸”的鲜明立场。

    全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的工作部署,逐看守所、逐监室地调查摸排,对发现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牢头狱霸”,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管,并提请人民法院酌定从重量刑,形成了出狠招、下猛药,坚决铲除牢头狱霸这一“毒瘤”的监管氛围,相关工作机制也不断得到完善。经过几年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我国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

    六、符合公安监管工作规律、科学规范执法行为的信息化建设是公安监管工作的“第一警力”

    公安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的重要途径。看守所管理的核心是保障监所安全,而监管信息是反映监所安全状况与日常工作动态的重要资源。2009年以来,全国看守所都建成了相对完备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了监区视频监控并逐步升级向智能化发展。公安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推手。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设计并使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运用软件程序对监管民警执法管理行为和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并强制实施。信息系统制约着执法管理行为必须要按程序进行,信息系统忠实记载民警的执法管理行为,也有效发挥了对民警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安监管信息化建设对推动看守所管理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看守所民警必须借助信息管理系统从事日常监所管理工作,推动了民警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加快了民警知识结构的更新,助推了新时期公安监管民警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七、良好的基础设施、装备及被监管人员生活卫生条件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全国看守所基础设施已经从基本的羁押场所、办公场所向规范化、智能化、人性化方向发展。在部党委的关心下,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医疗卫生装备、信息化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被列为“十二五”期间公安机关装备与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拟投资463亿元用于监所基础设施建设。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正迎来新一轮加速发展时期。

    一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被监管人员的医疗卫生的实际保障能力与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文明程度。2009年12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积极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模式。2011年,公安部、卫生部出台《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明确规定按看守所押量分别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标志着全国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走上了一条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的崭新的医疗卫生社会化道路。2013年,公安部、卫生部将进一步推进监所医疗卫生社会化工作。

    八、完善的监督检查、责任查究机制是公安监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公安监管工作必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公安部监管局要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都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意见,都要认真对待,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断提高公安监所安全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监管部门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设公安监管部门,与本级公安机关所辖监所为业务指导和领导关系。公安监管部门既部署指导工作,又负责对监所具体执法管理加强监督。

    公安警务督察监督。公安警务督察部门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看守所执法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公安纪检监察监督。凡看守所发生被监管人员死亡(因病或非正常)、脱逃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纪依法审查,对构成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依纪依法予以查究。

    检察院法律监督。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借鉴国外少数国家试行社会人员对监所监督的做法,2011年9月公安部在全国看守所建立起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机制。

    人民群众监督。近年来,全国看守所通过召开被监管人员座谈会、法学专家、律师进监所、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参观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执法内容、程序、权限、时限等,将看守所执法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执法管理工作,受到广泛好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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