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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是法官立身之本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3-04-19 10:37:27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司法能力”一词是近年来才出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概念。什么是法官司法能力?当前最高法院没有对其进行准确定义,社会学者也是各有所表。笔者认为,法官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知、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素养与本领。不同历史时期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当代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司法能力?不久前,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新的历史时期政法干警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围绕着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这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就是要围绕着核心价值观和主题实践活动内容来开展。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逐步地得到了增强,于是对人民法院工作就有了更多的要求或期待,如公正、高效、廉洁、透明执法,保障人权、热情服务、行为规范和司法救助等,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任务,对当前法官司法能力现状提出了新挑战,迫切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

  1、执行政策能力

  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国家法律是党的政治主张,所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自觉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立”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作为法官,应当要有一个敏锐的政治头脑,要有维稳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能动意识,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机械办案,更不能“办死案”,要化党的政策于审判执行之中,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以及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要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重视扩大社会效果,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娴熟业务能力

  法官的天职就是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让当事人的利益达成法律上的平衡,减少或消除案件中的对抗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公正裁判是以法官娴熟的业务为基础,业务水平高低以及司法能力强弱最能体现出一个法官的审判价值,如证据甄别、庭审驾驭、案件调解、逻辑推理、明理释法、处突维稳以及文书制作等,无不蕴含法官的智慧与技能。一方面,要求法官系统而又广泛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完全能够满足审判工作所需,学会游刃有余;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审判技能,运用自己的学识、经验去演绎法律或弥补法律缺陷,做到融会贯通。

  3、助推经济发展能力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研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任务和新要求,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增强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认识到,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一些人的利益关系,如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兼并和重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这些都可能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而且大部分是以诉讼方式流入人民法院,可见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审判压力会变得更大。人民法院的核心职能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以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方式来助推经济发展,法官要以依法审理和执行好因经济方式转变所带来的各类案件为抓手,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地方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提供贴心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在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壮大。

   4、司法为民能力

  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要求法官,一要破除认为法院的职能就是“审判”的单一认识。随着我国社会化大发展,人民法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重,其职能逐渐走向多样化是大势所趋,要充分认识到审判是核心职能,为民则是重要职能;二要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在情感上与他们“水乳交融”,做个贴近百姓的“平民法官”;三要在依法办案前提下,注重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帮助当事人尽早实现权益,杜绝久拖不立、久拖不审、久拖不结等懒散、拖沓不负责任现象发生,减轻当事人诉累;四要自觉地把法院的司法为民主张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让当事人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当前,全国法院深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既是提高法官司法为民能力的平台,又是展示法官司法为民能力的舞台。

  5、促和维稳能力

  审判工作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衡量审判工作社会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尺就是看是否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如果片面追求裁判意义上的强制性“和”,对案件一判了之,而忽视追求社会所需的实实在在的“稳”,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则有悖人民法院的促和维稳审判价值取向。法官作为促和维稳的承载者和实施者,不仅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或执行好每一个案件,还要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化解每一个案件中的矛盾。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裁判员,还是化解矛盾的调解员,具有双重角色和地位,这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促和维稳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官的能力所期,法官不仅要重视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更要重视将“调解优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之原则贯穿到审判实践中去,实现以审促和、以审维稳。

  6、廉洁自律能力

  法官作为案件裁判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走向或裁判结果,这一特殊作用让法官从中感受到自身地位的重要性,也让当事人从中感受到法官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力。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在诉讼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不乏有人会采取请吃、送礼甚至色诱等非正当手段来贿赂法官,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来搏取法官的帮助或关照,这一过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面对当事人的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在弃利取义和求利弃义之间作出选择,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律能力。在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机制还不够完善情况下,要求法官严格自律、自觉抵制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形象,无疑是预防法官违法违纪的重要力量,也是法官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廉洁与否,既是法官品行和道德的标杆,又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得失的关键,廉洁司法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能力。   

  二、法官司法能力建设途径   

  司法能力建设是个系统构造工程,需要领导重视、法官自强、制度构建、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考评考核等各种要素的互动作用。笔者认为,当前法官司法能力建设途径应侧重以下内容:

  1、教育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高理论水平,让法官的业务能力确保满足审判所需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反映在法官承办的案件上多表现为新型化、复杂性、多样化和综合化特征,要妥善解决这些案件中的矛盾,就离不开法官广博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理论水平作支撑,他是对个案进行全面分析、准确作出裁断的基础性工作。要重点抓好二项教育:一是加强对全体法官普遍教育。通过鼓励法官攻读更高学历、参与上级法院专业培训、聘请法学专家授课、走进高校学习、外出参观考察、专题研讨、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开拓法官视野,提高法官解决案件纠纷的能力;二是加强对“专业型”法官重点教育。在全院范围遴选一些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专业型”法官小组,侧重“归口”培训,使其成为全院审判业务的指导中枢,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判前指导,提高全院案件裁判水平。

  2、实践培育:增强驾驭能力,提高应对技能,把法官的业务知识完美地融入到审判实践中去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南宋诗人陆游如是说,说明了实践出真知的道理。法官掌握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只表明其法律功底的扎实程度,而不表明审判技能是否过硬,要将法律知识转化为看得见的审判技能,还有赖法官通过实践操作途径得已实现,如开展庭审观摩岗位练兵活动,就是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审判技能的良好平台。让法官个体组织开展的庭审活动在法官集体的共同关注下进行并予以评议,既可督促庭审人员更加重视语言组织和表达、行为规范、程序恪守、技巧运用、沟通调解等能力的展示和运用,尽其能追求审判过程的完美性;又可让观摩人员从中总结成功经验和吸取失败教训,取长补短,他为我用,提高自身的庭审技能。

  3、奖惩激励:挖掘潜能,调动积极性,让法官在勉励环境中增长能力

  奖惩普遍运用于社会各项管理。对先进人员进行奖励,既是对其所取得的成果褒奖,也是对其人生价值的肯定,让其充分感受到收获的喜悦和自身社会价值所在,从而更加激发内在潜能,增强提高自身能力的自觉性;对落后人员进行惩处,既是组织上对其工作成效的消极评价,也是组织上对其发出的提醒信号,希望以先进人员为榜样,变压力为动力,策马扬鞭,奋起直追。落实奖惩兑现制度对法官同样显得重要,可以唤起他的篷勃向上精神、培植他的竞争攀比意识和激发他的工作成就感,他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可根据上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基本要求、根据本院实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工作目标以及奖惩考核细则,把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与评先、奖励、提拔、晋升、晋级等相挂钩,突出法官的司法能力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4、领导垂范:身先士卒,率先作为,用榜样的力量带动法官司法能力提高

  俗话说得好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民法院的院长是一院之长、庭长是一庭之长,他们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和承担着重要角色,其表率及带动作用在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上也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院、庭长不仅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内化为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去引导和影响法官的思维与行动;还要在思想上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引以重视,突出其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司法能力建设各项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考核。不仅要对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提出要求、精心指导,确保司法能力建设的正确方向;还要身体力行、自加压力、自树榜样,做司法能力建设的先行者和实践者。

   5、审判监督:细化考核目标,加强流程管理,让法官的司法能力在适度的制度空间发挥

  法官司法能力作为解决案件纠纷、实现司法价值的本领,需要通过具体的审判活动予以外化,开展审判管理就是让具体审判活动朝着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司法能力要通过审判活动才可得已体现,审判活动是司法能力的载体;审判管理是审判活动的“游戏规则”,离开了规则的审判活动则会杂乱无章;审判管理与司法能力两者之间是辩证关系,审判管理的水平决定了司法能力的实现程度,而司法能力的水平高低也从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法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水平。加强审判管理就是为了更好地让法官司法能力朝着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方向发展,他是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中要重视各种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包括对法官个体岗位的合理安排,力求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尽力让每个法官的司法能力得到极致发挥和运用;又要重视有利于法官司法能力提高的审判管理制度建设,用制度来保障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用制度来引导法官司法能力的发展,量化法官能力指标,制订考核能力细则,全程实行监督管理。

  6、提高待遇: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优待,让法官在组织的爱护下内生司法能力

  基层法院的法官处在全国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面对的是复杂、多变、难做、辛苦的农村司法工作,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经其他社会组织无法调和的社会矛盾,与之打交道的多为文化知识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人群,工作条件最艰苦,面临的困难最突出,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司法能力提高。因此,基层法院要在努力改善执法条件的同时,还要在政治上多关心法官成长,在生活上多关心法官困难,让法官切身感受到组织上的温暖,从而转化为法官自觉提高司法能力的实际行动。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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