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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8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黑老大被判刑23年
发布时间:2014-11-17 16:13:54
本网讯(刘向伟 俞永清 曾昭德) 11月14日下午3时,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刘义柏等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 2013年11月28日~12月24日、2014年3月21日~5月2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刘义柏等人涉黑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义柏与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刘勇(二勇)等28人长期纠合在一起,形成了组织结构严密、犯罪人员稳定、层次清楚的犯罪组织,2006年以来,先后实施各类有组织犯罪47次,在新化县城区及周边区域形成了重大影响。刘义柏等人利用该组织在当地的强势地位,通过非法阻工、强揽工程、串通投标等手段,干预当地的建筑行业,通过实施敲诈勒索、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资金用于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该组织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赌博、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刘义柏的地位最高,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的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等27人分别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以刘义柏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各类有组织犯罪44次。相关组织成员还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等。 原审认定刘义柏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因刑法修改而变化,二审依法予以撤销;原审认定刘义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刘义柏收受刘作奇等人1万元贿赂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纠正;二审期间,刘义柏委托其亲属主动归还了其挪用的公款100万元,对该项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二审基于上述原因,依法对刘义柏进行了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刘义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贪污罪、重婚罪的定罪和量刑判决,以及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刘义柏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判决,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以及追缴赃款和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的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刘义柏作出了二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罚金六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六十九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元。 二审根据全案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对廖跃湘、刘勇(老勇)、肖卫华等部分上诉人的部分上诉意见予以了采纳并依法对一审相应部分的判决予以改判,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刑期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审庭审中,部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式以及复制笔录等其他方式取得供述,这些供述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庭审分别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对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为有刘义柏、黄喜林、刘景柏等10人的22份讯问笔录的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均不予采信。其他供述,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应予采信。 上诉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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