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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儿子胎死腹中 孕妇起诉医院获赔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5-28 16:45:17


    本网讯(欧瑾琳)  一对夫妻原本满心欢喜地要迎来双胞胎儿子,但所有的幸福却戛然而止:2012年年初的一天,准妈妈因发现身体不适而住进桂林市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和剖宫产手术,术中娩出早产双胞儿都已死亡。该孕妇向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医院对原告病情未有足够重视、延误救治时机致双胞儿胎死宫内并原告多器官损害、终身不能再生育。

    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损害后果、责任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判决院方向患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判决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被诉医院自动履行了赔偿金,原告也接受赔偿款。一桩经两次医疗鉴定,历时近三年,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案件最终案结事了。

    准妈妈凌晨转院治疗,胎儿情况堪忧

    2012年年初的一个晚上,怀孕8个多月的原告突感身体不适,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兴安县人民医院。县医院因诊断出原告的病情严重,而该医院设备不足,故将原告转送至桂林市某医院,即本案被告处住院治疗。

    原告在凌晨时分被送至被告处,初步诊断:1、孕33周,双胎;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3、肝肾功能损害待查;4、胎儿宫内窘迫。经告知病情,原告及原告家属同意行剖宫产术中止妊娠。后因桂林市中心血站无库存血小板、机采血小板短时间内无法配备,经告知病情及风险,原告家属要求暂停、待血小板配备好后再行剖宫产术。4小时后,B超复查提示左侧胎心音消失、右侧胎儿胎心音113次/分,再次向原告家属说明病情,原告家属要求以孕妇安全为主、暂时不实行剖宫产术。

    剖宫产娩出两早产死亡男婴

    当日8时30分,桂林市中心血站备好一人份血小板,当时B超复查显示宫内双胎均为死胎,9时39分至10时40分,被告为原告施行子宫下段剖宫取胎术,术中娩出两名早产死男婴。术后,原告转重症科、消化内科继续治疗,于2012年7月1日出院。原告在出院时诊断出妊娠特发性脂肪肝、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HELLP综合症等多项病症。2012年7月,原告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秀峰区法院。

    医疗事故鉴定给出不同结论

    2013年11月,桂林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主要为医方已将手术的必要性告知患方,而患方签字要求暂缓手术,等待血小板备好后方可实施。由于患者所患的妊娠特发性脂肪肝疾病进展迅速、病情凶险,在等待手术的过程中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双胎胎死宫内。患者产后的不良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桂林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服,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由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2015年2月,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分析结论为院方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对双胎死于宫内的过错程度为50%,对产妇多器官功能损害的过错程度为25%。

    法院综合考量判赔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对原告的术前诊断,原告的病情属于应当立即终止妊娠的情形,但被告却原告的病情进行充分告知,进而影响了原告家属对原告病情的判断致原告病情贻误。患者家属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决定了其对医疗机构的依赖,因此医疗机构对患者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存在风险等的陈述足以左右患者家属的决定,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存在因其告知不充分进而影响患者家属的判断致原告病情贻误的过错,综合考虑损害后果、责任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比例以30%为宜,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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