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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振怀   发布时间:2015-08-07 15:29:19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核心内容和目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今年以来,蓟县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认真探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分类放权,逐步明晰主体责任。要确保审判权力正确运行,就必须对裁判者的主体责任更加明晰。为此,我们采取了分类放权的方式推进此项工作。在独审法官权责方面: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律由独审法官自行签发。在合议庭权责方面:凡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合议庭负责,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发,但要求庭长、副庭长均应担任相对固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在院庭长权责方面:院、庭长除对分管业务的宏观把控外,均要独立办案,对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的案件,院、庭长要担任审判长参与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审判管理,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对法官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研判,发现法官办案中有不良倾向或影响及时纠正,进行审判监督。

    二、放管并重,不断完善监督体系。放权不等于放任。我们在放权的同时,严格按照司法标准化的要求,不断完善监督体系。首先,改变领导方式,加强审判管理。以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为契机,改变院庭长的管理模式:从幕后到前沿,由审批变审判。庭长带头办案,院长也“落户”到分管业务庭,逐步强化院庭长在办案中的审判管理职能。上半年,蓟县人民法院院、庭长共收案2130件、结案1508件,分别占全院诉讼案件总数(不含执行)的19.09%和21.34%。其次,建立法官智库,提供智力支持。充实完善法院内网的法律法规及案例,搭建学习平台;推出法官联席会制度,搭建研讨平台;坚持每周一次的庭务会议制度,搭建沟通平台。再次,坚持内外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内部监督方面,进一步加强卷宗、文书、庭审和发改案件等专项评查,并把常规评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同时强化流程管控和审务督察,形成内部监管体系。外部监督方面,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审判流程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倒逼审判质效。将审判权运行置于全方位的监督过程之中。

    三、稳步推进,确保实现司改目标。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不会一蹴而就。鉴此,我们既要勇于探讨与实践,更要注重总结与完善。首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面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改革目标,人们尚存很多疑虑。为此,我们相继通过个别座谈、会议研讨、典型引路、法官沙龙等多种形式,营造改革氛围,认清改革趋势,不断统一思想。其次,稳步推进,初见成效。我们一方面建章立制规范指导,一方面领导带头示范引领。在制度规范和领导示范的作用下,干警们积极投身于改革实践,并初见成效:一是强化了法官的责任意识。“裁判者负责”让有些法官失去了以往的盲目“自信”,由过去反感“管”到如今请求“管”。二是激发了干警们学习的热情。主体责任的落实让法官们产生了危机感,他们主动向书本学、向同事学,通过研讨学、通过案例学……有20名干警参加了在职法律研究生学习,50余名干警参与了调研或学术征文的撰写。三是办案质效得到提升。今年以来,我院发改案件同比下降56.36%,涉诉信访亦大幅减少。全院收案11160件、结案7596件,法官个人最高结案221件,结案超百件的达21人。在立案登记制和司法改革等多重压力下,我们实现了收结案同步增长、工作平稳运行、质效稳步提升。再次,且行且改,逐步提高。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探索,实现了法官责任、压力、动力的无形转换,换来了能力、水平、素质的有形提高。初步的实践让我们收到了应有效果,同时也发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审批权限能否下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后,“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何尽快有效地避免?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可能出现或容易导致的办案风险如何及时叫停和有效管控……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继续深入实践与思索,以使我们的改革更加深入、顺畅,确保在改革路上且行且改且提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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