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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欠债不还担保人结伙暴力索债 3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12:00:41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2015年9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三被告人彭甫量、彭容姜、廖富联进行宣判:被告人彭甫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彭容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廖富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彭甫量及李某某(在逃)在此前与被害人兰某某合伙做生意时,产生了经济纠纷,且被告人彭甫量为被害人兰某某担保向他人借款,该款一直未归还,被告人彭甫量及李某某商议找被害人索债。2014年8月11日晚20时许,二人联系了被告人廖富联,由被告人廖富联将被害人兰某某约至江西省宜春市第一小学对面的巷子内。在要求被害人兰某某还钱未果情况下,被告人彭甫量、廖富联及李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兰某某带至李某某位于袁州区竹亭乡南池村家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廖富联等人对被害人兰某某进行了殴打。当晚23时许,被告人彭甫量伙同李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兰某某转移至后山无人居住老宅,将被害人绑在门架上。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挣脱绳索,随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兰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4年11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彭甫量、彭容姜伙同李某某、张某、李某(后三人均在逃)等人为索取债务,前往被害人范某某居住的宜春市袁州区秀江外滩小区,在向被害人范某某索债未果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带上车,并驱车前往袁州区水江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彭甫量、彭容姜及李某某、张某、李某等人使用铁棍或赤手殴打了被害人范某某逼其还钱。晚20时许,在收到被害人家属及朋友分几次汇来的共计19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彭甫量等人雇车将被害人范某某送回宜春市城区。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彭甫量及彭容姜家属向被害人范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已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廖富联曾于2008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甫量、彭容姜、廖富联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甫量分别和被告人廖富联、彭容姜构成共同犯罪。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甫量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兰某某。经查,被告人廖富联等人有殴打被害人兰某某的行为,被告人彭甫量属共犯,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廖富联辩称拘禁兰某某的时间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久,其一个人带了兰某某过去后,彭甫量他们再过来的,是其他的人叫其约兰某某出来的,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廖富联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甫量、彭容姜已取得被害人范某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彭甫量、彭容姜、廖富联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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