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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与处理
作者:蔡梅风   发布时间:2015-11-20 13:37:15


    鉴定意见是指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分工日益细化,民事纠纷日益复杂,在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日益增多,鉴定越来越成为证明事实主张的一种重要的证明方法和手段鉴定意见越来越受人们重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需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错综复杂,鉴定过程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鉴定难免会发生错误。以下对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和处理,简单做下讨论。

  一、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在审判活动中,鉴定意见的内容往往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走向,所以审查鉴定意见就成了一项重要的审判能力。对于鉴定意见,我们既要看到它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又要看到鉴定人的知识水平和廉洁程度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实践中常常出现的一案多鉴的情况,充分说明了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必要性。一般情况,我们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应当首先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如果鉴定人不具有资格,或者鉴定人的资格不符合鉴定的特定条件,那么必然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其次,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如果鉴定材料不够充分,则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意见,而如果鉴定材料不真实,则可能会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再次,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所依据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科学的判断,但是如果用于得出鉴定意见的方法不科学、设备不先进,那么鉴定意见必然也会存在瑕疵甚至错误。复次,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科学。鉴定意见往往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因此应注意审查科学领域是否存在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技成果,这种成果的稳定性和实用性如何。最后,审查鉴定意见的论据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在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以下简称为两个证据规则),也从十个方面规定了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查判断规则,即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二、鉴定意见争议的处理

  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会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在庭审时可以不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直接认可其证明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则开庭时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对存有异议的鉴定意见时,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要判断其它证据与鉴定意见之间、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矛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为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甚至关系到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多次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诉累,与此同时做到保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接受鉴定意见,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如对鉴定意见有争议,应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为当事人解决有争议的问题。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虽然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判断,但由于知识结构上难以完备,法官也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客观上也只能依赖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寻找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辅助法官,从而为法官甄别鉴定意见、作出科学的判断、提高内心的确信提供参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过以上程序和方法,基本可以做到对鉴定意见的合法、合理审查。法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尤其是法律专业素养和庭审控制素养,不断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庭审掌控能力,为公正审判提供良好的专业保障,为公正处理社会纠纷,解决法律矛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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