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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24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最高获刑10年罚金680万
作者:邹玉洁 张为宇   发布时间:2020-07-01 13:54:02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6月30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被告人苏溢宝等24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最高十年,并处罚金最高680万元。

  强占土地,煽动村民破坏生产经营

  2008年开始,苏溢宝、苏裕升等人想购买“水南”二级公路两旁的土地牟利,但遭到在都安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大巴独队埌地内开荒建设鱼塘的唐某一、唐某二的拒绝。后苏溢宝等人成立“9人领导小组”“26人村民代表”,以唐某一、唐某二开荒的鱼塘应归集体所有为名,煽动村民将13亩鱼塘及房屋开挖、推倒,并给予参与破坏人员每人500至1000元不等的误工费。后又对部分群众共约117亩的鱼塘、田地、旱地进行破坏,强行无偿收归大巴独队。

  为牟暴利,非法转让、出卖土地使用权

  2004年至2008年,苏溢宝、苏裕升以购买或承包的形式先后获得了安阳镇大巴独队、小巴独队等地的土地610.096亩,随后,两人在政府征地中共获得补偿款1663.48万元及安置地202间,二人遂将其中175宗安置地以4183.6万元的价格先后转让给他人。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苏裕升先后跟巴谭社区下山队购买约58.3亩埌地。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苏裕升私自将部分土地划分为宅基地非法出卖给群众建房,共卖出33间,获利338.2万元。2009年,“9人领导小组”以大巴独一、二队的名义将暴力收回的117亩土地连同集体荒地约102.6亩以878.4万元承包给苏溢宝,共收到苏溢宝110万元的好处费。

  破坏林地,违法开采致一人死亡

  2015年9月以来,分别以苏溢宝、苏裕波、苏继高为法人代表的三家矿业、混凝土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占用林地,擅自开采石灰岩,造成大量公益林地毁坏,林地性质发生改变。经勘查,共非法占用封育未成林地9.7963公顷。

  2016年10月1日,苏溢宝的采石场组织工人进行排险作业时,工人覃某儒不慎从30米高的工作面摔下,当场死亡。事发后,苏溢宝隐瞒不报。

  为非作恶,一言不合就动手

  2010年12月,被告人苏溢宝的采石场在填平土地过程中将内俄河道堵塞形成内涝,造成地苏乡拉棠村数十户农户的田地、民房被淹。唐某斌在进入采石场拍照取证时被苏裕波发现并召集人对其进行殴打。

  2011年11月,被告人苏裕波与唐某利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便对其进行殴打,在唐某利逃进家门后还召集两人冲进家中继续殴打。

  2011年12月,卢某元发现苏溢宝采石场抽水用的电线挂在自家龙眼树上,有漏电的危险,在采石场见到苏裕波时提出让其把电线收走,不料被苏裕波殴打致使口腔粘膜破损。经鉴定,三人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法院认为,以苏溢宝为首要分子,潘志升、潘立平、潘志文、潘毓宽为重要成员,苏裕升、潘毓龙、潘红、潘立春积极参加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占他人土地,欺压百姓,受害群众多达15户67人;另破坏生产经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给被害人和集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至今未能得到弥补,严重扰乱当地农村的生产经营和经济秩序,造成了长期而恶劣的社会影响。各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犯罪后主动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溢宝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6万元。

  二、被告人苏裕升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80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至一年半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5万元不等。

  被告人非法所得463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663.4万元土地补偿费退回都安县人民政府。

  因疫情原因,为避免聚集,部分羁押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及东兰县的被告人在当地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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