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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江洋大盗”组团疯狂作案26起 涉案70余万元
作者:梁杰   发布时间:2021-04-09 16:26:33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11人交叉结伙实施盗窃,3人负责收购赃物;两个月内频繁窜至广西大化县、南宁市等多个工地疯狂作案26起,涉案金额高达713416元。4月2日,大化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军、蒙某科、浮某超等14人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军、蒙某科、浮某超等11人多次交叉结伙实施盗窃,在大化县大化镇古江大道“万商国际”工地、大化县大化镇拿银西区工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鸣校区项目(一期)工地、南宁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广西一建工地、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校区(一期工程)工地等多个工地,多次盗取钢扣、电缆等金属制品,后将盗窃所得物品卖给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温某昭等3人。所得赃款扣除油费、过路费等开支后,由参与盗窃的人员平分。

  由于该案被告人流窜各地作案,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次数多,涉案人数多,庭审持续近三个小时。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均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追悔莫及,表示将痛改前非,希望法官从轻处理,以尽早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大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军、蒙某科、浮某超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某昭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吴某军等1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大化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被告人温某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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