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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法院审理污染环境案 “生态司法+”助力环境修复
作者:廖淑芳 沈丽苓   发布时间:2021-04-29 15:39:09


庭审现场。

  4月27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该案是建阳法院首例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某华、朱某锦、潘某、张某炎租赁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某村的一处场地并建设了厂房,四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该厂房内从事元器件熔炼加工。

  2020年4月27日,因加工过程造成大量废气,南平市建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查处。

  次日凌晨,四人偷偷溜进被查封的厂房将元器件外运掩埋,试图毁灭证据。4月29日,当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时,发现大量元器件已经不翼而飞,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四人归还“失踪"的元器件。最终,经称重,加工厂现场及掩埋点非法处置的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总重量为12.15吨。

  2021年3月10日,该案进入到审判阶段,适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法院试行环境资源类案件被告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通知》,承办法官马上约见四被告人,向四被告人释明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及认购碳汇的内涵、价值和法律属性。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朱某锦、潘某、张某炎主动提出要认购碳汇,这也是建阳区法院首次尝试以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4月21日,在检察官、律师的见证下,朱某锦、潘某、张某炎分别在”一元碳汇“中自愿认购碳汇20000KG,价值2000元,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发现四被告人所建的厂房,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改变了土地性质用途,破坏了地表植被。经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及区自然资源局沟通并达成共识:在这个季节拆除并恢复原状,更有利于生态修复,减少环境损害,且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

  承办法官再次与被告人联系,告知其非法占地建设的法律后果及环境损害后果,分析了恢复原状的意义,规劝其自行恢复原状。一番沟通后,被告人表示愿意主动改正。次日,建阳区法院会同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局与被告人一同到现场,见证被告人对违章建设的厂房进行了拆除,恢复土地生产条件。

  4月27日,建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华、朱某锦、潘某、张某炎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四人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四被告人主动拆除违建厂房,恢复被占用土地的生产条件,一定程度修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且被告人朱某锦、潘某、张某炎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了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预交了罚金,体现其认罪认罚态度。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建阳区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华、朱某锦、张某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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