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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法院:生猪代养起纷争 善意执行惠民生
作者:刘荣霞   发布时间:2021-09-10 13:47:18


第一批次生猪顺利运离养猪场。
法官到养猪场实地了解情况。

    9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原告于都某农牧公司与被告刘某夫妇养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先予执行。该案涉案标的为1752余头大肥猪,价值474万余元。

  该案中,农牧公司与刘某夫妇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由农牧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并负责销售,向刘某夫妇支付约定报酬,刘某夫妇提供养殖场地、设施设备和劳动力。

  养殖场现存栏生猪1752头,体重均达370斤以上(正常商品猪260斤左右上市),已全部达到出栏标准。因双方就相关费用未协商一致,刘某夫妇拒绝将生猪交由农牧公司销售。农牧公司遂于2021年8月31日诉至于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夫妇配合公司回收生猪1752头(价值约4740912元),支付违约金948182.4元,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先行回收生猪。

  收到案件后,为保障企业利益,于都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生猪属于鲜活物,且该1752头生猪存栏已经严重超出饲养期限,又基于目前气温较高,生猪随时可能死亡,如不及时出栏,损失势必会不断扩大。为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法院责令农牧公司缴纳100万保证金,裁定先予执行。

  9月9日,于都法院执行局长带队到养猪场实地了解状况并组织双方先行协商,反复释法说理,讲清利害关系。为减少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损失,破解执行困扰,执行法官现场指导明确了执行方式和条件,双方签字予以认可。当日,经双方现场确认后,第一批次生猪顺利运离养猪场,避免生猪损失、维护企业利益的问题得到了最优解。

  从生猪囤积到成功出栏,当日执行立案,次日执行到位,用时不到两天,充分展示了执行法官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工作作风。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加强审执联动,找准执行切入点,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融入执行全过程,为维护疫情期间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粘合剂作用,努力构建促发展、惠民生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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