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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法院巡回法庭进校园 宣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作者:王晶 刘卫华   发布时间:2021-12-13 14:28:01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12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到郴州技师学院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所退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匡佐民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郴州技师学院350余名在校师生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颜某、何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三人电话联系王某,要王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们使用,并承诺支付报酬。手头紧张的王某动了心,在明知颜某等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把自己银行卡提供给颜某等人使用。随后,王某将自己名下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何某、李某等人中转资金。李某先后3次向王某支付报酬共计3500元。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的四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6110082.13元。另查明,2021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栖凤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金额达6110082.1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赃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他们告诉我,这是我的银行卡,卖出不犯法。”最后陈述时,李某为自己的无知、不懂法后悔不已。

  宣判后,主审法官匡佐民现场以案说法,告诉在校学生们要谨慎交友,良师益友是人生的明灯,结交损友就容易将自己带入歧途;其次要认真学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参与、不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青年,珍惜现在的幸福生活、良好的学习环境,奋发努力,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为民族复兴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活动现场,苏仙区法院还整理制作了相关案例宣传展板进行展示,向学生发放了防止电信诈骗相关宣传手册,让更多学生了解网络电信诈骗法律知识,增强防范能力,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校园防线,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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