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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营业厅业务员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1-12-21 14:15:22


被告人出庭受审。

  12月20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被告人王某某在富川某营业厅上班,日常负责给客户办理各类通讯业务。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淘宝特价注册7元秒结”、“淘宝首购20下载注册10元补贴秒结群”等微信群。2020年10月到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系某移动通讯代理商及员工身份,在给客户办理业务时,未经过客户同意,使用客户手机和号码下载并注册特定渠道的抖音、淘宝、拼多多等手机软件,同时开通客户手机软件地理位置访问权限。注册成功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手机型号、手机编号等信息发送至特定微信群或某微信账号,以此方式将公民信息贩卖他人,期间共获利10423.5元。2021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在此过程中,许多客户甚至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侵犯,他们因为被告人王某某是营业厅的业务员而放松警惕,交由对方用自己的手机操作,在案发后被问起“业务员是否在你的手机上安装了什么软件”,很多人都回答“我不知道”,不知道营业员什么时候安装,营业员也并未告知安装的是什么软件。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考虑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富川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手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通讯工具,还存储着通讯、储值、购物等许多重要的个人信息,广大市民在办理业务时,如遇到以上情况,应问明来意,不要轻易将手机交由他人,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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