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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一男子非法电鱼被判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余元
作者:杨长霖 潘蓉   发布时间:2022-07-20 15:12:56


  近日,由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天柱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增殖放流1489.35斤鱼苗,若拒不履行,则赔偿损失297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杨某某已全额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9787元。

  据悉,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多次利用渔网、电鱼机在天柱县江东镇江东村清水江流域非法捕捞青鱼、草鱼、翘嘴鱼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获的水产品进行贩卖非法获利4千余元。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从严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野生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系统。

  检察官提醒:

  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流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黔东南州境内清水江流域和舞阳河流域干支流、湖泊、水库实施为期10年的禁渔政策,全面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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