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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成品油 南丹多人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作者:黄丹玲   发布时间:2022-08-05 14:47:09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其经营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成品油买卖活动,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秩序,同时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

  今年以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涉及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共审结5起6人非法销售成品油的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缴获违法所得汽油七千余公斤,追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没收货车、加油机、储油罐、手机等犯罪工具,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5起危险作业罪中,被告人何某益、罗某然、韦某、梁某、黄某文、陶某东均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对成品油进行非法销售。

  案情一

  2012年起,被告人何某益在南丹县六寨镇某街居民楼摩托车修理店从事摩托车维修,使用大油桶购进汽油,后用塑料瓶分装,以每瓶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在该店进行销售。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扣471公斤汽油。

  案情二

  2016年起,被告人罗某然在南丹县六寨镇某村自家开的摩配店从事摩托车维修,使用大油桶购进汽油,后用塑料瓶分装,以每瓶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在该店进行销售。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扣272公斤汽油。

  案情三

  2020年11月起,被告人韦某伙同韦某二(已判决)利用韦某名下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经改装后非法从事贩卖成品油,韦某负责进货,韦某二负责开车和卖油,约定所得利润二人平分。2021年4月1日凌晨,韦某二驾驶上述货车装载汽油从金城江区行驶到东兰县某乡,将约为5吨的汽油卖给韦某庆,得款30000元。之后韦某二驾驶该车行驶至南丹县大厂镇某地准备将剩余的汽油卖给唐某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查扣该货车及车中装载的1083公斤汽油,扣押赃款人民币3万元,在东兰县某乡查扣贩卖给韦某庆的4526公斤汽油。

  案情四

  2021年11月起,被告人梁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某社区厂房内对外销售汽油。2022年1月,黄某文正在对车辆进行加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依法扣押了汽油740.34升、加油机1台、储油罐1个及收款用的手机1台、微信收款二维码1张和现金331元。

  案情五

  2022年2月起,被告人陶某东在南丹县里湖乡某街经营批发部,门店内销售汽油。2022年3月17日,被告人正在对车辆进行加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该门店及被告人使用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上查获994斤汽油和现金45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告人何某益被查扣汽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汽油质量要求,且5起案件中被查扣汽油均属于国家规定的2类易燃液体。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益、罗某然、韦某、梁某、黄某文、陶某东均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对成品油进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六名被告人无证经营成品油牟利,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当引以为戒。

  此类非法经营的“黑油站”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同时,“黑油站”的油品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难以保证,加油计量亦无法保证准确,如遭受损失,维权困难。因此,消费者应选择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贪图小利。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也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

  非法经营成品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黑油站”的油品也很难保证质量,无证经营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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