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能购买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获利,诈骗他人5万元。近期,被告人彭某被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向被害人雷某谎称自己是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准备上市,其可以通过内部渠道购买公司的原始股份,待公司上市便可获取高额利润。被害人雷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彭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用于购买股份,被告人彭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雷某因此事发生纠纷后先后拨打电话报警,同日公安人员出警将被告人彭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彭某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彭某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雷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5千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且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日前该案已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