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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砍掉的绿色补回来!滕州法院修复性司法护航绿色发展
作者:王冬梅   发布时间:2023-03-10 14:53:29


补植复绿。
巡回审判现场。

  3月9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滨湖镇某村非法采伐林木80余株,后将砍伐的林木出售并获利。经鉴定,被砍伐杨树立木蓄积合计33立方米。

  王某某、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林木损毁的后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到修复原状期间内服务功能部分丧失。

  为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司法的公开度和透明度,3月9日,滕州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滕州市滨湖镇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庭审现场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民代表等参加案件旁听。

  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通过补植复绿来减轻罪行。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补种复绿、自首、认罪态度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处二被告人以补植复绿的方式(种植二年生树苗不少于261棵)共同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120天内,从事不少于36天植树造林、养护苗木等公益劳动。

  庭审结束后,滕州法院协同检察人员实地监督被告人到砍伐地开挖株穴、采购苗木、现场栽种,运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以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实现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目标。同时法官在现场对被告人进行了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其遵法守法、保护生态的意识。

  滕州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主动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积极运用修复性司法举措,通过判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举措,积极推进生态司法修复,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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