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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作者:巩宸宇 发布时间:2023-09-22 09:40:10
9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程丁、闫昭 摄 “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所需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世界法治史上前无古人的开篇之作和具有标杆意义的法治大事件。”9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强调,要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意义、制度优势和治理价值,积极回应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更高履职要求,适应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紧迫现实需要,更广泛凝聚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共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张轩,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主持开幕式。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左力,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景汉朝、江必新、徐显明、马怀德出席研讨会。 应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进程中,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实,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逐步发展完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正是有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决策、直接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才有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和完善。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监督和治理特点,独具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涉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并存,并以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非诉监督与提起诉讼相衔接,以诉前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履职为优先目标;多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并存,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重责任。正是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新样本、新形态,对国际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司法制度来源于实践,也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应勇表示,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持续增长、履职领域不断拓展、制度规范日趋完善,制度运行成效显著,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和真理力量。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督促性,实质是履行法律监督本职。检察机关在诉前督促行政机关、侵权主体等依法履职尽责,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争取最佳办案效果。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协同性,不是检察机关“大包大揽”、唱“独角戏”,更不是代行其他部门职权,而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一个制度体系。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开放性,基于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和公益保护的全面性,其履职领域不断拓展。经过持续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已逐步成为明显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一般行政诉讼的独立诉讼形态。 “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回应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人民的呼声和期待!”应勇强调,党中央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初衷就是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监督。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保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契合制度设计初衷。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占到全部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总数的95%以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又占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90%左右,已形成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的公益诉讼基本格局。当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有关单行法的相关规定,都难以完全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和特殊程序需求。从立法路径选择上,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更具现实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也不排斥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而且可通过衔接性条款设置起到良好促进作用,为制定实施统一完备的公益诉讼法打下扎实基础。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法学会、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2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的定位和原则、受案范围和调查权配置、审判和执行等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交流,形成一系列有启迪、有引领、有创新的研讨成果,为扎实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一步凝聚了共识、提供了借鉴。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研讨会。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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