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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伤自家人 保险公司也得赔
作者:沈婷 宗红   发布时间:2023-09-27 11:29:44


  开车撞伤自家人,保险公司赔不赔?怎么赔?日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名男子驾驶私家车在路上行驶时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的人竟然是自己的母亲。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其母亲不是“第三者”为由不愿赔偿,双方对簿公堂。郯城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

  2022年8月5日19时许,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郯城县新村乡金滩村南头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其母亲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凡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凡某某诉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该保险公司辩称,凡某某系肇事者郑某某的母亲,不是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郯城法院认为,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并未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如果将上述人员排斥在外,那么就违背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有违民法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法院遂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判决后,该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车内人员以外所有的人。老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包含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是不赔偿的,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降低保险公司的损失。但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现在自家人开车不慎撞伤自家人,保险也需理赔。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是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除了事故存在故意、互相串通等行为,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家庭成员)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自家人撞自家人的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只要不涉及到恶意骗保或者故意犯罪,保险公司是需要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不能以事故双方是家庭成员关系为由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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