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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园受伤,谁来担责?
作者:王静 刘花   发布时间:2024-01-05 15:26:17


  孩子上学后,每天有近8个小时的时间都在学校中度过。若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以此案例能让学校和家长引以为戒,多一份警惕,多一份保护,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均系某实验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23年5月某日下午在上体育课时,李某、王某和其他两名同学一起赛跑,开跑后王某斜穿跑道跑到李某后面与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摔倒在地受伤致肱骨外髁骨折。后李某由家长陪同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及其父母、某实验小学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李某、王某均不满八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认知能力较低,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不足,学校应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义务。某实验小学在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管理职责,李某、王某在上课期间发生碰撞受伤事故,某实验小学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斜穿跑道碰撞到李某致其受伤,王某存在过错,但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案情,法院确定由某实验小学承担90%的责任,由王某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何保障儿童安全、规避风险?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年龄较小、智力发育不成熟,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极易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应对儿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一要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二要对儿童活动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并进行干预管理,以确保儿童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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