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扶绥县法院吹响执行奋进号角
作者:甘璧霆    发布时间:2024-02-21 14:27:12


执行现场。
执行现场。

    2月18日,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了一起20多年的积案,执行到位金额2万元。

    1999年3月,被执行人谢某青驾驶汽车与邓某庭的儿子邓某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华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纠纷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由谢某青赔偿邓某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谢某青拒不履行义务,邓某庭于1999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涉案车辆,得款1万元,并发放给了邓某庭,剩余的4万余元案款谢某青无力偿还,扶绥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邓某庭数次希望申请恢复执行,但均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光阴荏苒,时间来到2024年,邓某庭已年逾七旬,思来想去还是放不下这件事,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拿到应得的赔偿,于1月份再次向扶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扶绥法院执行团队仔细阅读卷宗,发现谢某青可能存在财产可供执行,便立即依照执行程序对谢某青进行线上财产查控,但查控结果反馈谢某青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启动线下调查程序,于2月18日早上带队驱车前往谢某青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延安乡的住所,当面向其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分派人员到村委会调查其经济情况。综合各方面调查信息后,执行法官初步判断其虽然经济状况一般,但不属于完全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形,遂立即传唤谢某青至法院进行进一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应谢某青请求,通知邓某庭的亲属到场进行和解。邓某庭一方了解到谢某青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后,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的请求,尽快了结这桩陈年往事。

  最终,在法院的调处下,双方于2月18日下午达成和解,谢某青当场履行2万元,余下本金及利息共3万元分两期定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我抱着石沉大海的心态来到法院试着最后一次申请执行,感谢法院、法官没有放弃!”拿到执行款后,邓某庭专门致电执行法官激动地说道。谢某青亦感慨道:“二十多年了,我以为都过去了,真应了那句老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执行工作关乎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最具体环节。扶绥法院深入贯彻“终本不终案”的执行理念,聚焦人民群众诉求,高举执行利剑,着力破解陈年积案,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