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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继承权,赡养义务是否可免除?
作者:刘彬   发布时间:2024-03-21 14:07:40


  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孝顺、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会以放弃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来逃避赡养义务,那这样的约定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老太一生共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王甲和王乙。2022年4月15日,为了妥善处理王老太赡养事宜,王甲与王乙二人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王甲放弃未来继承王老太遗产的权利,王老太的遗产全部归王乙继承,王老太的赡养义务由王乙一人承担。但在后续协议履行过程中,王甲与王乙二人发生冲突,导致王老太无人照料。针对王老太的赡养事宜,经调解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后,王甲将王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赡养协议有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王甲和王乙在签订赡养协议时,王老太还仍健在,而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该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效力。同事,双方预先约定王老太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以王甲放弃未来继承权为条件来免去自己尽赡养义务的责任,但赡养老人属于个人法定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放弃继承权与赡养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赡养老人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子女擅自为履行法定义务附加未来继承权利作为条件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约定。

  法官寄语: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赡养老人”和“法定继承”之间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只能在多尽、少尽或者未尽赡养义务方面来决定继承遗产的多少,而不能以未来是否继承遗产为前提决定赡养老人义务的履行。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着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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