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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发现养老保险金少缴6年,损失该向谁要?
作者:俞蒋燕 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4-04-09 14:05:02


  退休后,本该是颐养天年,却发现养老保险少缴了6年,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原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提出抗辩,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向谁要?

  基本案情

  “你的养老保险金未缴足,不能给你正常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手续。”2023年,李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他满心欢喜地来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但被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养老保险未缴够,李某吃惊不已:“从2008年6月进入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至2021年6月,公司给我缴纳了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职后我还以灵活就业形式自行缴纳了两年基本养老保险,前后已累计缴费满15年,为何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天没少干,养老保险金却没缴够?李某赶紧细问,这才得知,2014年4月起,原单位A公司才给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而此事他并不知道。于是,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其与A公司自2008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撤销了已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在与原单位交涉无果后,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A公司认可2012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李某要求补缴2014年4月以前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其认为,李某2023年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李某的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李某则出具了其认为可证明入职A公司具体时间的照片、银行流水以及A公司分店店长微信上同意配合其补缴养老保险的聊天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2021年6月从A公司处离职后以灵活就业形式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应当知道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故其应当知道A公司为其缴纳2014年4月前的社会保险费,但李某于2023年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于2008年6月至2014年3月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李某通过微信向店长提出补缴2014年4月之前计两年1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店长反馈公司后回复“每年的劳动合同不一样,如果有工资流水社保允许补缴我们也可以配合”,足以说明虽然A公司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但只要有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A公司愿意配合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A公司放弃仲裁时效抗辩,现A公司又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李某主张自2008年6月起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仅提供其与案外人的合照,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李某提交的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的银行流水,A公司认可该期间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确认李某与A公司在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视为其放弃仲裁时效抗辩,李某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证明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什么情形属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提起案件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为补缴社会保险费,A公司分店店长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足以说明A公司认为只要有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A公司愿意配合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A公司放弃仲裁时效抗辩。

  法官提醒

  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的法定义务,现实中,劳动者日常工作生活或办理离职、退休手续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为自身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如果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劳动者可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权。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劳动者维权具有基础性作用,为提高举证能力,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关注自身权益,留心与保存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招聘报名表、岗位职责说明书、调岗通知书、证人证言等。同时,劳动者应当重视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规范自身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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