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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顺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2-02-07 18:17:29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李国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被告人李国顺(男,43岁)调至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建设公司洛阳化纤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洛阳项目部)负责财务工作。2000年3月1日,李国顺为谋取利益,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联合经营焦炭协议,并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4月4日挪用洛阳项目部存款95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2000年3月,李国顺结识了北京某工程技术集团法人代表张俊生,为从该集团承接工程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李国顺于2000年4月2日私自以本公司名义与该集团签订了专利施工实施许可合同,并于2000年4月4日,将洛阳项目部存款500万元汇入该工程技术集团帐户,用于其个人营利活动。2000年4月4日至9月11日,李国顺共分8次从洛阳项目部存款帐户提取现金105万元,用于本人承揽工程等营利活动。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顺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应予严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国顺未提出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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