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湖南省雪峰水泥集团原总经理王德元因受贿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2-02-07 18:18:24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德元及其子王军受贿、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德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王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9月至2000年元月,被告人王德元(男,62岁,原系湖南省建筑材料工业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雪峰水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副厅级)利用签订水泥业务购销合同、基建项目投标、公款借贷、生产线技术改造、回收水泥货款等种种手段伙同其子王军(个体经营户)先后31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02.8万余元,物资折合人民币3.7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1千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2.4万余元。此外,在1996年至1997年8月,长沙至益阳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王德元不顾有关基建施工单位的水泥购销合同规定,利用职权,指令下属人员让其子王军代销本公司水泥,使其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42万余元用于个人经营、消费、炒股。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德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企业领导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军利用其父王德元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亦已构成受贿罪。另,王德元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子王军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水泥业务,获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利益,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予严惩。鉴于王德元案发后,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羁押期间,协助防止他人自杀,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