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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盂县青榆煤矿瓦斯爆炸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2-02-07 18:19:22


    近日,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对路家村镇青榆煤矿瓦斯爆炸造成11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尹生全、古银怀、杨双怀有期徒刑十五年、四年和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生全(男,50岁,盂县路家村镇青榆煤矿一坑矿长)、古银怀(男,45岁,青榆煤矿一坑安全副矿长)、杨双怀(男,47岁,青榆煤矿一坑生产副矿长)在职期间,置上级主管部门多次书面通知该矿停产整顿及关闭矿井的精神于不顾,在本矿待岗人员配备、通风设施调配、瓦测量管理、机关设备短缺且老化等方面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下,仍然违章组织井下生产。2001年11月14日,在未召开班前会、“三员”未入井先检的情况下,即组织工人入井生产。当日上午11时许,当班矿长古银怀发现工作面存煤较少,便指示安全员李润虎(无证)安排人打炮炸煤。李润虎随即与工人陈海明、李政俊在四南东侧工作面煤壁上用电钻打炮眼。因电钻线路短路产生火花,引燃电缆线,继而引燃了工作面积聚的瓦斯,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正在井下作业的工人古怀金等11人遇难身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万余元。

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生全身为矿长,无视主管部门停产整顿指示,对井下通风、瓦斯、机电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违章组织生产。被告人古银怀身为安全矿长,且系当班井下领导,对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回采工作面有效风量不足,采空区不做封闭等重大不安全隐患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对当班安全员兼任瓦斯员出现当班漏检没有提出否决意见,严重失职。被告人杨双怀身为生产矿长,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无证人员出任安全员兼瓦斯员,对井下采空区长期不作封闭,造成瓦斯大量涌入工作面,对电器设备质量低劣,可能产生的明火失察,以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3被告人均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院办公厅供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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