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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7·17”特大事故第一批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02-03-22 11:36:21


    本站南宁3月12日电       广西有关法院今天对南丹特大事故第一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钟烈雄、张栋志等15名被告人因受贿、行贿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所属的拉甲坡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正在井下作业的81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及时派出调查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查清了事故真相,并对善后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将触犯刑律的有关涉案人员陆续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指定南宁、桂林、梧州、贵港、河池等9个法院对第一批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广西地质矿产厅矿产管理处原处长钟烈雄,在任职期间和退休后,帮助他人疏通关系承包矿井,收受贿赂共计17万元,并向他人行贿10万元,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追缴赃款,没收个人财产14.7万元。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张栋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追缴赃款,没收个人财产。广西新洲锡矿原采矿工程师朱天金,新洲锡矿干部梁务华,在任职期间,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掌握的矿产资料,朱天金两次受贿26万余元,梁务华受贿25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并处追缴赃款,没收个人财产。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纪委书记毛荣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次收受贿赂共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赃款追缴,没收个人财产。广西北山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刘贻业,利用职务便利,在发包非法开采的矿井过程中,先后二次收受贿赂共计12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赃款。广西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张显华,在职期间,利用到南丹县进行矿业整顿检查之机,先后收受9名矿主贿赂共计6万余元;在其担任罗城县副县长期间,购买手枪子弹75发藏于家中至案发;被以受贿罪、非法私藏弹药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此外,广西215地质队勘查院原院长黄家泽,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受贿共计5万余元;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科经济民警分队原指导员龙霄,利用职务便利,受贿5万元;广西215地质队原副队长韦远军,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万余元;南丹县劳动局原副局长莫军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万余元;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处长刘乐平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万余元。上述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赃款予以追缴。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祥生、南丹县富源矿业探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立健、南丹县大厂镇个体矿主谢坤明,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万元、40万元、19.5万元,被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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