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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达百万出纳被判六年半
发布时间:2002-03-25 15:30:24


    本站讯         近日,浙江省嘉善县法院对被告人顾某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已被公安机关追缴的430840.86元赃款,发还受害单位;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569159.2元赃款。

    1996年10月至2001年7月,被告人顾某,利用担任嘉善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西塘工区及嘉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支出不入账、擅自开具公司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及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手段,69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累计人民币100万元。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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