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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贩毒重犯篡改出生年月 乡书记、派出所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2-03-27 13:12:47


    原本是一起简单的贩毒案,犯罪人已年满18岁,当处死刑,然而舔犊情深的父亲不惜花钱请人篡改了儿子的出生年月,想让儿子继续活命。有关执法人员竟知法犯法,帮助“老乡”达成心愿。

  为搞清事实真相,面对甘肃来的户籍证明,上海警方和检察机关联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在沪、甘两地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下,罪犯终获严惩,造假者也自食其果,  

锒铛入狱。

  阿拉伯数字定生死

  1998年1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破获了一起特大贩毒案。

  当天清晨,毒贩马凤花将重5250余克的海洛因交给毒贩马文忠,让其贩卖至另一毒贩赵群力处。事后,马文忠与赵群力私下商定,由赵先支付2.5万元向其购买2块重690克的毒品,然后赵再于当天下午4时,前往共江路、通河路口,将其中一块重347克的毒品卖给他人。由于警方的出现,这条隐蔽的地下贩毒链遭到彻底摧毁,警方不但当场抓获进行毒品交易的两个人,更顺藤摸瓜将其背后的马文忠、马凤花一举擒获。

  犯罪分子落网,而且是人赃俱获、毒品数量惊人,按照司法程序,一切似乎就该随着法院的死刑判决而告结束。这时,警方也已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

  可就在检察机关对毒贩马文忠的案情审查完毕,着手向法院提出公诉之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马文忠的父亲千里迢迢从甘肃赶到上海,随身带来了甘肃和政县三合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还有三合乡杨家村村民委员会约20位村民的书面证明。

  三合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这份留下多人签字的证明,均表明马文忠生于1982年12月28日,而不是其身份证上所写的1977年2月3日。由此推断,马文忠案发时的实际年龄未满16岁,而非其所持身份证上表明的21岁。

  区区几个阿拉伯数字的差别,却直接关系到马文忠的生死。因为按照我国刑法,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而如果是成年人犯罪,贩卖海洛因数量达50克以上的,就可能被判死刑。为了儿子的一线生机,马文忠的父亲手持证明奔波于公安局和检察院之间。

  马文忠究竟是小伙子还是“小孩子”?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再一次提审了马文忠,从外表的言谈举止看,他应该超过了20岁,连马文忠本人也承认自己已经成年,可马父的证明又不得不让人怀疑。

  为弄清真相,静安区公安分局要求和政县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很快,和政县蒿支沟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发来了:马文忠生于1982年12月。这份证明与马父所持证明完全相符。

  骨龄鉴定真相大白

  面对扑朔迷离的年龄疑问,检察官又一次提审马文忠,得到的回答依然是“已经年满20岁”。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由嫌疑人家属提供、当地警方认可的证明发生了明显分歧,从逻辑上判断,嫌疑人不应该隐瞒有利于自己的案情,究竟该相信谁呢?市检察二分院、静安分局及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讨后,决定对马文忠的年龄进行法医学鉴定。与此同时,市检察二分院与和政县检察院也取得了联系,希望他们能够协查马文忠的真实年龄。

  很快,两方面都有了回音。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马文忠的骨龄鉴定结论为:目前年龄已超过20周岁。和政县检察院根据三合乡乡政府的原始《计划生育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马文忠生于1977年2月。检察机关同时查到了令人咋舌的案情:和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向杨家村村民走访得知,马文忠家的户籍记录曾被人暗中篡改,原记载中马文忠的出生年份应当为1977年,而不是当地警方向上海警方出具证明中的1982年。

  马文忠的年龄之谜终于大白于天下。1999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文忠贩毒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作案时年满18周岁,应该负完全刑事责任,马文忠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当马文忠伏法之时,检察机关对来自马父及和政县蒿支沟派出所的两份伪证,也已展开了更深入的调查。

  干部考试验出笔迹

  蒿支沟派出所是一个最基层的派出所,整个派出所只有两名公安人员,一人是现任所长车某,另一人是内勤陈某。和政县检察院从该所调取了常住人口登记表上马文忠出生于1982年12月28日这段纪录的笔迹。经过比对,表上的笔迹并不是车、陈两人留下的。

  除了两名当事人,还有谁能在派出所篡改档案信息呢?检察机关将目标盯准了少数几名能够接触到派出所档案的当地干部。天赐良机,时值和政县干部政治理论考试,全县约2000名干部都得应考。趁此机会,检察机关将考卷上的笔迹与事先调取的篡改笔迹进行了比对,在初步筛选出7名干部为可疑对象后,又通过笔迹司法鉴定,将最终疑点落到了县文体局局长杨延辉的身上。而杨延辉正是三合乡原任乡党委书记。

  经查,杨延辉,三合乡杨家村人,与马家正是同村的乡亲。经讯问,杨延辉承认,那份差点改变马文忠生死的户籍资料正是他亲笔修改的。

  原来,马文忠事发后,马家人焦急万分,为了帮儿子挽回生命,便想到了修改年龄的做法。而杨延辉此时正任三合乡党委书记,又是乡里乡亲,便成了托情的首要人选。

  马文忠的父亲多次找到杨延辉,求其帮忙篡改儿子的年龄。在马父的苦苦哀求下,杨延辉指示乡文书闵某按照马父的口述,出具了一份马文忠的户籍证明。然后,杨自己又给时任蒿支沟派出所所长的赵世贵打了电话,让他晚上带两份空白表格到乡政府去一趟。

  当晚,身为派出所所长的赵世贵果然按照书记的要求,携带两份空白常住人口表和马文忠夫妇的两份原始资料来到乡政府。由杨延辉亲自执笔,将马文忠的出生日期由原来的1977年2月3日改填为1982年12月28日,事后赵世贵还撕掉了原始资料,将经过篡改后的户籍表格装入到户口登记簿中。

  此后,赵世贵被调离,新任所长车某上任。当上海警方要求当地警方协查马文忠的情况时,毫不知情的车、陈两人就按马父的口述和改填的户籍资料,出具了假证明。

  为表示感谢,马文忠的父亲分别送给赵世贵、杨延辉的妻子500元、150元人民币。

  公正判决一波三折

  造假过程已一清二白,严惩造假者似乎指日可待,然而,和政县人民法院却作出了明显有失公正、量刑畸轻的判决。

  2000年6月9日,和政县法院认定,赵世贵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杨延辉行为不属情节严重,构不成犯罪。判决赵世贵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杨延辉无罪。赵世贵、杨延辉非法所得500元及1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和政县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赵世贵也向宁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政县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有误:对赵世贵量刑畸轻,对其从轻处罚显属不当,杨延辉与赵世贵属共同犯罪,宣告杨延辉无罪有悖事实和法律。而赵世贵则辨称,其行为并未影响马文忠贩毒案的审理,情节一般,应对赵宣告无罪。

  2000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1年5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再次抗诉。

  省检察院的抗诉引起了高院的高度重视。经认真复查,近日,甘肃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公正的终审判决:赵世贵利用职务便利,销毁、更改户口档案,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认定杨延辉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宣告其无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杨延辉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判处赵世贵有期徒刑2年,杨延辉有期徒刑1年。两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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