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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相龙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一审宣判
作者:记者邬焕庆   发布时间:2002-03-29 09:53:09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尹相龙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5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6日至27日公开审理了尹相龙、金凤先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一案。法庭经审理查明:尹相龙、黄花根等人,在宋元日(在逃)等人和韩国不法分子的策划下,于去年5月至10月期间,多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他们购置的渔船,由金凤先、薛学文等人驾驶,先后将180余人从海宁县运往公海,交韩国船只偷运该国,并从中牟利。其中去年10月6日,他们将60名偷渡人员在海上交与韩国“第七泰仓”轮,为逃避检查,该船上的韩国组织、接运人员,将偷渡者赶入船舱内藏匿,致使其中25人窒息死亡,而后将尸体抛入海中。案发后“第七泰仓”轮被韩国警方扣押,其他偷渡人员被遗返回国。

    法庭认为,尹相龙、黄花根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首要分子通谋,积极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拉拢、联络、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金凤先、薛学文等人利用船舶运送偷越国境人员,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并依法判处尹相龙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黄花根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金凤先、薛学文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其他11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4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今天对王在秋等32人偷越国境案依法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王在秋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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