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夏盗买案广州开庭 原被告争论激烈
发布时间:2002-04-09 13:59:15


    日前,轰动一时的“银广夏盗买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丁全新于2001年9月26日进行电话委托操作时,发现一直使用的交易密码无法操作,查询结果是:其账户资金16.0512万元已于2001年9月13日晚9时进行电话委托交易,14日成交,以每股18.19元买入了8800股银广夏A和以每股0.88元买入了500股基金景宏,同时丁账户被划走交易税费1204元。而当时正值“银广夏”股价一路跌停的时候。

  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亦立案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未有结果的情况下,丁将代理此次交易的中国银河证券广州大德路营业部告上法庭。

  丁认为,被告应对此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没有委托被告进行上述交易。被告出示的《查询操作流水数据》未能证明存在电话委托行为,一是该数据没有显示电话号码和电话委托的内容,二是显示的委托操作时间前后仅3秒钟,却作出了修改交易密码、委托买入银广夏A和买入基金景宏3个操作程序。

  原告另外指出,原告填写交易开户申请表时,被要求填写了六位数字的交易密码,这就存在泄密的可能。因此,原告认为,有人能够正确进入他的账户是被告失职造成的。

  由于电话委托交易是在13日晚上21点11分41秒进行操作,成交于14日,原告律师质疑,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委托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这当日应指自然日,24小时为一日,因此,被告不应再于次日促成其成交。

  被告则认为密码无泄密的可能,并出示了相关软件开发商的证明以证明电话委托交易的安全性;被告指出,电话委托交易的规则是,视交易密码为客户本人,只要密码输入正确,电脑系统就会接受指令自动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这符合行业惯例。被告认为,如果原告密码被盗用,被告无任何过错。

  对于“当日”的解释,被告律师认为,按照证券行业的交易惯例,当日应指交易日,仅指从上午9点15分开始至下午3点正,过了下午3点则算第二日,因此委托有效。

  在昨天的法庭审理中,法官认为此案有待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尚需作进一步的审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