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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公司“坑农” 经理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2-05-09 10:02:1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贵州省首例法人单位生产、销售假种子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德江县种子公司及参与生产、销售假种子的3名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据介绍,德江县种子公司1999年初从省油科所购得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油研七号”油菜种样本后,开始自行组织生产油菜种,并将新产品命名为“德育八号”。2000年8月,该公司与当地农民协议制种600余亩,议定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回收。2001年6月,种子公司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收回“德育八号”3万多公斤。同年7月10日,为谋取更大利益,经德江县种子公司“经理扩大会”讨论决定,将已回收的3万多公斤“德育八号”油菜种仿冒省油科所产品“油研七号”进行销售。

    随后,该公司向安徽某压塑厂订制了“油研七号”包装箱及说明书,在公司仓库秘密组织包装,共包装成品1444件共28880公斤。经公司总经理易重阳、副经理杨承诗及职工张月强等人联系,这批伪劣产品被以每公斤15元至20元的价格卖出了399件。经查,通过销售假冒“油研七号”,德江县种子公司共获取违法所得14万余元。

    案发后,德江县工商局经调查取证,依法扣留了尚未出售的仿冒油菜种。县种子公司也对产品组织了回收,但仍有部分产品流入市场无法回收。

    德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德江县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假种子,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属以假充真,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易重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密谋仿冒及违法销售与案发后的回收过程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月18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德江县种子公司处罚金10万元;判处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原经理易重阳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判处原副经理杨承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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