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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华私售法院查封财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2-05-13 15:03:20


    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明知是查封房屋还要私自出售的案件。

  据了解,1995年12月31日,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李明华因自办的食品厂资金紧张,就同官渡区农村信用社前卫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李明华向信用社贷款17000元,并以双凤办事处万德村157号私房作抵押。贷款到期后,李明华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前卫信用社即向官渡区法院起诉。1997年3月官渡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李明华在万德村157号私房予以查封。

  1998年3月9日,李明华在法院未对被查封房屋作出解封决定的情况下,隐瞒真相把157号私房卖给王田,并先后收取了王购房款12万元。王在得知该房已被法院查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去年7月5日,李明华被公安人员抓获,但赃款已被其挥霍。

  今年3月4日,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华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还予以出售,并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明华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2万元发还受害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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