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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变卖扣押财产: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02-05-13 16:49:56


    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经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的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追回被非法处置的法院扣押的财产,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001年3月,西藏山南地区汽修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向甘肃高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新城钢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93.52万元的义务。甘肃高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在一审诉讼期间扣押被执行人新城钢铁公司库存的450吨铬铁被新城钢铁公司承包经理王福寿非法转移变卖。190吨已出售,所得款项120万元转偿银行贷款,其余260吨转移到永昌县电力公司,抵顶新城钢铁公司的承包费和电费。甘肃高院多次责令王福寿履行判决,但王福寿置若罔闻。

    2001年9月17日,甘肃高院决定对王福寿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王福寿仍抗拒执行。9月29日,甘肃高院认为王福寿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决定移送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立案查处。9月30日,永昌县公安局对王福寿刑事拘留,10月15日依法逮捕。11月8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王福寿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向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昌县法院依法判处王福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福寿表示服判。

    2001年12月17日,甘肃高院根据永昌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的确认,向永昌县电力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限期退回王福寿非法转移到该公司用以抵顶新城钢铁公司承包费和电费的铬铁,否则强制执行。2002年1月31日,永昌县电力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足额退回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部分的铬铁182.6吨,案件圆满执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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