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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主要事实不是自首
随州市财政局原局长受贿被判刑
作者:郭建强   发布时间:2002-05-14 09:35:33


    日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杨修斌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修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199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修斌在任随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张某送的价值7350元的格力空调一台、曾某送的价值8450元的家具一套以及郭某送的价值5510元的木地板。被告人杨修斌于2001年4月2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收受格力空调一台和木地板的事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这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修斌收受刘某1万元贿金的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能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出抗诉。

    随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修斌收受刘某1万元现金,不仅有行贿人的证言证实,而且还有行贿人单位领导的证言及行贿人在单位财务上的领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杨修斌虽投案并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主要事实予以隐瞒,不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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