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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毁掉港务局局长
作者:汪 洋 正 义   发布时间:2002-06-14 09:19:15


    2002年4月8日,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珞生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珞生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名正县级干部,怎么会被20万元遮住双眼,葬送了前程?

    现年52岁的陈珞生,系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程度,走上被告人席前系枝城港务局局长、宜昌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在宜都算得上是名噪一时的人物。

    1995年4月,因工作需要,陈珞生担任枝城港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如果说陈珞生从出任局长就贪财确实不太准确,陈珞生上任之初还只注重培养“自己的人”。

    陈珞生上任不久,在港务局商务处工作的赵某就得到重用和提拔。1996年初,赵某还是港务局商务处的一名计划员。7月,赵被安排到局办公室做秘书。1998年下半年,在陈珞生的一手筹划下,赵某被任命为局下属的港达公司总经理。

    也许陈珞生看中的就是赵某的“知恩必报”和“忠心耿耿”。赵某在任总经理的前后5年里,通过种种机会向陈珞生行贿6万余元。他后来对办案人员说:“陈珞生重用、提拔了我,对我有知遇之恩,我应该感谢他。”对此,陈珞生心安理得地接受。

    陈珞生的女儿学习成绩一般,为了让女儿顺利地读上好的中学和大学,陈在她的身上花了不少钱。赵某瞄准这个机会,共向他贿赂2.5万元。

    1996年7月,其女儿中考分数不够,读重点中学需缴纳捐资助学款,陈珞生要赵某帮忙凑钱。刚刚被提拔为局办公室秘书的赵某不敢怠慢,从自己的平时积蓄中拿出5000元钱送到陈家。

    2000年春节,陈珞生到武汉给女儿的老师拜年。在武昌某酒店招待这些老师吃饭期间,陈要赵某准备4000元钱。2001年春节,陈珞生如法炮制,又向赵某索要了6000元钱。陈珞生准备购买一套房子,他计算了一下,从买房到装修房需20多万元,这么多的钱从哪里来﹖陈珞生自有自己的一套办法。

1998年10月,陈珞生要交建房集资款,赵某赶紧从公司办公室借支1万元,送到陈的妻子的手中。2000年5月,房子建好了,陈珞生大张旗鼓地搞起了装修。陈珞生与赵某一道来到建材市场,提出自己想购买一个价值8000元的电动冲浪浴缸。赵某当即掏出5000元奉上。过了两个月,陈珞生又来买装修材料,赵某又送上了8000元。

    陈珞生经常出差,对赵某说:“有些费用,我这里不好报销。”赵某会意,一再表示:“我这里方便一些。”

    当然,赵某不会让自己吃亏。据查,赵某利用种种非法手段,将行贿的费用全部用公款冲销。

    港务局的职工陈某1992年犯了“经济错误”。陈某深知这一“污点”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如果没有人替自己开脱,让自己重新掌权,他也许从此再也无法“东山再起”。但陈某遇到了“伯乐”陈珞生。

    陈珞生认为陈某的这些错误算不上什么,用人一定要用其“才”。在公开场合,陈珞生替陈某开脱,说:“有些事情不能叫错误,是我们的思想观念问题。”

    在营造了好的舆论环境以后,陈某在陈珞生的安排下,不仅未受处理,相反被重用,当上了港务局下属枝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陈珞生有恩于陈某,陈某也没有忘记陈珞生的恩德,当陈某知道陈珞生的诸如女儿上学要钱多、房子装修花销大、生活开支有难处等等家庭困难后,先后向陈珞生贿赂10万元。

    人的贪欲的膨胀不仅仅局限在钱财上,常言道:“财色不分家”。陈珞生在大量敛财的同时,也在为钱财寻找销路。

    一次偶然的机会,陈珞生结识了一位做服装生意的女老板,不久双方即打得火热。陈珞生平时送给这个女人多少财物,连他自己也无法记清。

    陈珞生在用人上的独断专行和不讲原则,群众强烈不满。陈珞生的家门口大量拎包的、提着东西的来访者引起了群众的注意,陈珞生搬进了滨江公园小区204平方米的豪宅,更是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2001年7月,一封群众举报信送到了宜昌市纪检机关。在经过调查核实以后,宜昌市监察局对陈珞生进行了“双规”。

    2001年9月8日,宜昌市监察局将陈珞生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移交给宜昌市检察院。9月28日,报经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陈珞生被逮捕。

    宜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陈珞生辩护说:“这都是礼尚往来,他们主动送的。”陈珞生专门举了一个例子为自己开脱。2001年5月,港务局水电服务公司经理刘增华邀请陈珞生夫妇到西藏旅游,花费了4万元。从西藏回来时,刘增华送给陈珞生2幅价值4000元的“唐卡”。陈珞生说:“我根本不知道‘唐卡’价值这么高,如果知道,我就不会收。”

    陈珞生还屡屡推翻供词,称所做供述是在“长达两个月的‘双规’后,精神极度受压,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承认的犯罪事实,所做的供述笔录均不属实,所称受贿一部分是借的一部分不存在”。

    事实胜于雄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珞生身为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本企业下属贿赂18笔计204425.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所获受贿款中,有部分属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珞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珞生位于宜都市滨江路53号的A2幢1-5-1个人住宅房屋一套予以没收。

    上诉期内,陈珞生没有上诉,目前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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