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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侦破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在电视上发布通告,悬赏50万元奖励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案件告破,举报人却为兑现赏金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依法讨回五十万
作者:曾宪刚   发布时间:2002-06-14 09:21:42


    1999年12月12日18时许,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被害人当场横尸街头。东港市公安局为尽快破案,在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于次日晚通过市电视台连续发布了悬赏通告: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通告发布后,在人民群众中引起广泛关注。

    市民张正(化名)看到通告后,联想起案发当天发现有两人行迹非常可疑,认为这两个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于是,张正于12月19日将掌握的线索通过亲属向市公安局举报。公安局认为,张正提供的线索确与杀人案有关,遂于12月25日奖励其人民币10万元,张正为此出具了“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现金十万元,如果我提供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退回公安机关”的收条。同日,东港市电视台停止通告的播出。12月26日零时,公安机关采取行动,犯罪嫌疑人宋杰、黄河等人相继落网。

    据时任东港市公安局局长证实,张正所提供的线索是破获此案惟一的重要线索。

    2001年3月27日,张正在多次到公安机关追索被害人家属承诺的50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按悬赏广告履行义务,并称由于公安局没有为举报人履行保密义务,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2001年8月1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在悬赏广告中,明示指定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其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数额报酬所作出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张正提供的线索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破获了此案,符合悬赏广告第二条,应按此条款取得悬赏报酬。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动前给付张正10万元作为奖励。张正当时在收条上也未表明如提供线索破案,还应再付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因此,东港市公安局已按悬赏广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关于精神损失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付。据此判决,驳回张正的诉讼请求。

    张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称:1.东港市公安局得到张正提供的惟一、直接、真实、可靠的线索并经核对后,才作出了抓捕决定,使案件一举告破。张正理所当然依法应得到被害人家属奖励的人民币50万元。

    2.东港市公安局通告中的第一条是被害人家属奖励给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人50万元,第二条是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并没作出两者不能兼得的声明。公安局没有把被害人家属已经给付其用于奖励提供线索人的50万元给付举报人,而公然将50万据为己有,这不仅违背了被害人家属向社会作出的承诺,而且也违背了公安局自己向社会作出的承诺。

    3.东港市公安局未对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给张正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东港市公安局立即给付被害人家属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前不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张正按悬赏广告的要求向公安局提供了重要线索,使公安局通过该线索直接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完成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据此,他有获得被害人家属所支付报酬的权利。而且现在被害人家属仍然同意将50万元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关于张正主张广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奖励款项应该兼得问题,因广告中没有明确兼得之规定,不予支持。被害人家属在1999年12月13日已经将50万元奖金交给了公安局,公安局预付了张正奖励款10万元,应将另外40万元付给张正。一、二审受理费2.1万元由公安局负担1.68万元,张正负担0.42万元。对张正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就该案中悬赏广告的有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法学家尹良培教授。他说,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言明对于完成某特定事项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报酬。利用悬赏广告帮助公安机关破案,是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这在我国法律上是允许的。要正确运用这一方式,执法主体不仅要有很强的合同意识,而且还要有很强的诚信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就构成违约。执法主体若随意违约就无诚信可言,就会失信于民,降低执法主体的公信力,而丧失信誉的执法者很难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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