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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施骗术得手挥霍被严惩
作者:董 晶 王宪琪   发布时间:2002-06-18 09:27:49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大诈骗案,被告人屈乐平犯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屈乐平,原系抚顺市特区石油化工经销处负责人,曾因合同诈骗罪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屈乐平在缓刑期间,于2000年4月27日以抚顺市特区石油化工经销处名义与辽宁省某公司杨某签订了12000吨柴油购销合同。次日,杨某又与广东汕头某公司签订了12000吨柴油购销合同,欲从中挣差价。5月中旬,陈某等人携带3张银行汇票计2400万元与杨某一同到抚顺洽谈购油事宜。屈乐平伙同李国庆(在逃)等以查验汇票真伪为由,采用调包手段将封存在信封内的3张真汇票型到手。待解付后,屈乐平于5月23日将3张汇票存入抚顺市商业银行六路支行,并以经销处的名义将上述款项的背书转让给屈东池(屈乐平化名),存入屈个人账户,后屈采取各种手段提出现金16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追缴款物合计12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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