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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能否拥有准司法权 中科案点中法律死穴
作者:刘畅、崔丽   发布时间:2002-06-20 10:05:31


    -量刑较轻,不足以震慑如此多发的证券犯罪

  -界定模糊,投资者无法要求民事赔偿

  -证监会权力“苍白”,直接削弱了监管力度

  经过4天的连续庭审,昨天,轰动一时的中科创业案宣告休庭,但没有当庭宣判。一些法律和证券界人士认为,该案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

  根据新《刑法》,操纵证券价格罪,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被判刑5年。这显然量刑较轻,不足以震慑近年多发的证券犯罪。

   难以震慑的证券犯罪

  法庭调查显示,庄家吕梁在决定介入中科创业股票的操盘、坐庄之初,就已经进行过相当完备的法律咨询。他自己就说过,一旦东窗事发,最多被判刑5年。

  曾著有《证券欺诈特点及预防监管对策》一书的律师谷辽海认为,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认定,存在门槛过高的问题。比如,在发达国家的证券法律、法规中,构成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行情罪,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而我国惩治证券犯罪,需要“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等严格的构成要件。

  此外,证券犯罪涉及许多专有名词的解释和“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等用语的界定,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实际生活中究竟以多少数额为“情节严重”?多少数额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些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显得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吕梁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就是因为强调其没有犯罪,便得到了司法处理上的宽容,致使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外逃。

  其实,“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常常被司法实践所重视,而证实“情节严重”,则需要较长的时间、较有力的证据。

  据介绍,我国法律对市场操纵行为做了比较全面的概括,主要是指通过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合谋或串通他人,或者自买自卖,影响股票价格以获利的行为。

  但有专家表示,由于这种现象在证券市场并不鲜见,使得监管者存在着“为难情绪”。因为,假如一个市场里“舞弊成风”,虽然可以“重典治乱”,却很难指望监管者有更大的作为,使得证券市场秩序瞬间改观。

  投资者无法要求民事赔偿

  据介绍,我国目前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相对而言处于明显的薄弱地位。比如,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第175条中规定,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发行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虽然也是一种“补偿”,但只可理解为“恢复原状”,不能理解为赔偿。

  对于欺诈者来说,造成的损害没有确定赔偿依据、计算方法,并且,我国在此尚无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去年9月24日和今年1月15日,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暂不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案件;一个是受理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必须由中国证监会做出认定。

  为此,谷辽海认为,受损害的投资者提出民事赔偿,当前还无法实现。因为,本案中,受损失最大的不是中小股民,而可能是投入巨资给吕梁的国有机构。并且,违规的上市公司经过证监会的处罚,也无力承担民事赔偿。如此,中科创业案实现民事赔偿的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证监会能否拥有“准司法权”

  中科创业案进入司法程序,使得监管者———中国证监会的角色定位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检察机关行使。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68条中规定,证券监管机关享有调查权、检查权、行政处罚等权力。

  有专家强调,中科创业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单就查处而言,相当困难。如果不是庄家吕梁自曝内幕,也许直到今天,人们被蒙在鼓里。

  一些专家认为,针对证券犯罪,一般的调查权远远不够。给予中国证监会以传唤、直接冻结账户、电话窃听等“准司法权”,将对证券市场监管产生深远影响。而此举也是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

  中科创业案发时,正值该只股票雪崩般的10个跌停,股价一路下滑,使中国证监会意识到“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了影响”。于是,中国证监会决定成立调查组立案审查。

  但是,由于证监会调查权有限,公安部门介入,不得不重新成立调查组,部门协调过程中,浪费了宝贵的时机。同时,也由于公安、检察机关缺乏证券知识,难以迅速对证券犯罪做出判断,致使吕梁、朱焕良等主犯、庄家纷纷外逃,酿成了这个“中国股市第一案”开庭时主角缺席的遗憾。

  有人形象地说,证监会权力的“苍白”,直接削弱了监管力度。现成的例子是,亿安科技案发时,中国证监会曾请求法院进行“诉讼保全”。但法院是第一次面对这种情况,要求证监会提供保证金,可证监会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致使“诉讼保全”成为泡影,庄家及时抽逃了资金。“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当监管无能为力时,就只好事后补救,通过开庭审理来追诉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

  中科创业的被告知多少

  中科创业案的开庭审理,将一个巨大的黑幕展现在人们眼前。被告,显然不仅是吕梁和他的追随者。4天的庭审已经证明,参与幕后操纵股市的,除了从事非法交易的庄家,还有众多的证券机构、众多的中介机构,甚至众多的权威媒体。

  比如,吕梁非法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重组,以控制股价。他制造虚假的财务数据和公司业绩,都要通过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甚至需要股评家和媒体助威,误导中小投资者。

  因而,对参与提供制造虚假财务报表、上市公司信息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如果证据显示是事先图谋、故意提供,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科创业案之所以被称为“股市第一案”,是由于首次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者推上被告席。其带来的一系列法律、监管的启示,将更深远地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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