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酒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案金额达104.5万元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兴祥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发芝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明旭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结裁定。
三被告均系贵州省瓮安县人,他们在家乡预谋外出诈骗钱财。郭明旭出资23000元,李发芝出资10000元,在贵阳市购买和携带在我国不流通的秘鲁国货币262000元,于20001年11月8日流窜洒泉市,11月9日被告人余兴祥,假冒穆小义身价找到泉巨龙供销集团棉花公司经理陈某,谎称要收购大量棉花,骗得陈某的信任,11月12日早9时许,余兴祥以谈棉花生意为由,将陈约至酒泉宾馆房间,被告人李发芝假冒徐银芳的身价,假装与余兴祥互不相识,将事先准备好的秘鲁币,自称是澳大利亚元,要以1:4的例兑换人民币,余兴祥则提出要以1:5的高价收购,诈骗陈某帮忙先出资购买然后再进行交易,11月13日11时许,陈某提现金104.5万元交易后被骗走。逃离酒泉市后,余兴祥、李发芝各分得赃款40万元,郭明旭分得脏款20.5万元,其余4万元被余兴祥、李发芝作为潜逃费用挥霍,破案后,从余兴祥亲属处追回脏款39.4万元,郭明旭退回脏款22.5万元,李发芝退回脏款5万元,其余钱款被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兴祥、李 发芝、郭明旭相互结伙,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现金10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根据他们在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立功表现、自首情节、脏博士学位挥霍等情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