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乘车旅游突遇飞来横祸 诉诸公堂获取3万赔偿
作者:张胜利 马向娟   发布时间:2002-10-30 13:53:28


    河南省襄城县城关工商所职工方女士日前将郑州市华夏旅行社推上法庭,要求其对自己受伤进行赔偿。2002年9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郑州市华夏旅行社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女士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034.3元。

现年42岁的方女士系河南省襄城县城关工商所职工。1999年8月9日,方女士参加了郑州市华夏旅行社组织的“日照青岛四日游”活动,随后,方女士上了郑州市华夏旅行社准备的汽车去旅游,但令方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当汽车行至山东省平邑县时,却出了车祸。受伤后,方女士被送至平邑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右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2、双下肢软组织损伤。1999年9月3日,方女士转至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99年12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112天。2000年3月9日,方女士的伤情经郑州市伤残评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待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十级)伤残4.10.10条之规定。方女士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为6756元。且出院后仍需治疗。因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华夏旅行社赔偿其继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女士与被告郑州市华夏旅行社进行协商后,双方就成立了一个旅游合同关系,郑州市华夏旅行社作为组织的一方,就应当负责将被组织的一方安全拉去送回,由于被告郑州市华夏旅行社驾驶人员的过错,造成方女士受伤。作为郑州市华夏旅行社,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方女士为此遭受的损失。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及时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郑州市华夏旅行社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8034.3元外,愿意再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女士继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000元。原告方女士对此表示接受,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