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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私签合同,诱骗万元被判四年
作者:袁钦 发布时间:2002-11-04 09:06:49
日前,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客商利用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潘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潘某系湖南省靖州县人,案发时现役武警总队企业局干部。1999年至2000年初,丰城市拟在赣江上建造剑邑大桥。经人介绍,丰城市招商局与时为现役武警总队企业局干部潘某取得联系。但2000年底,已转业的潘某于2001年1月18日,在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授权书和公、私印章,冒用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丰城市市政总公司合作成立“丰城某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同日在丰城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约定由潘出资450万元,丰城市市政总公司出资150万元(土地出资),资金于当年10年份到位。此前潘某为骗取信任,于9月12日从其朋友骆某处借来120万元资金汇至丰城建设银行,9月14日又将该资金全部转走。至潘被关押时止,资金分文未到位。 2001年9月29日,被告人潘某在丰城市市政总公司完全不知情、建设大桥资金分文未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虚构工程项目和虚设大桥施工时间的手段,与曾某签订砂石供应合同,骗取保证金一万元。同日又以同样手段,骗取丰城河洲砂石公司黄某现金一万元。2001年10月9日,潘某又采取与上述相同手段和熊某工程建设合同,骗得保证金三万元。10月18日,骗取湖北广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金五千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挥霍。2001年10月22日,潘又骗取钟某、朱某现金三万元。由于被害人及时报案,此款被追回归还了被害人。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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