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购物失窃顾客纠缠不休 拒绝赔偿老板砍人被判
作者:简华良 发布时间:2003-07-15 15:53:29
俗话说“和气才能生财”,而作为商场老板却在顾客索要被盗寄存物赔偿金时,不是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化解纠纷,而是向顾客举起了菜刀.近日,漳平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金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述清经济损失及医疗费35201.12元.
2001年6月1日晚,刘述清的妻子王某、女儿刘某及其朋友郭某等四人到漳平“大新商场”购物。购完物后,刘某和郭某发现,寄存在商场柜子里的的两个皮包被偷, 商场老板叶金星不肯支付赔偿,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一起到漳平市公安局报案。由于无法证实盗窃犯罪事实存在,值班民警明确告知,该案属寄存物品保管丢失纠纷的民事案件,可到漳平市人民法院解决。随后刘某及其丈夫严某、母亲王某、朋友郭某和被害人刘述清等人并未到法院依法解决此事,而是到了叶金星经营的“菁城商场”,经协商后,叶金星赔偿对方人民币3000元,并当场付清。 6月2日下午,严某、刘某、郭某、王某等人又到“菁城商场”,对叶金星称被偷包内还有一台价值4500元的数码照相机等,被偷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8400元,再次要求叶金星解决此事。叶金星同意再给人民币2000元,但刘某等人表示难以接受。6月3日晚,刘述清一人又到“大新商场”找叶金星,双方发生拉扯并争吵。叶金星转身走进商场,在店内货架上拿了两把菜刀,用其中一把菜刀朝受害人刘述清左肩砍去,刘述清被菜刀砍后就抱住叶金星,双方为抢菜刀扭打在一起,到被旁人劝开时,受害人刘述清左脸部、右上臂、右前臂等处又见多处刀伤。2002年6月4日,叶金星已支付10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述清,作为住院治疗费用。 漳平法院认为,叶金星在与受害人刘述清其妻、女等人因寄存物被盗而发生纠纷,没有采取妥善的方法解决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本案的发生,受害人刘述清亦有过错,因此,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案发后,叶金星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