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串通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位和个人一同受罚
作者:邹山中   发布时间:2003-07-16 09:03:44


    日前,江苏省洪泽县法院对被告单位洪泽县某木业制品总厂、被告人陈某、臧某、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洪泽县某木业制品总厂被判处罚金二万元;被告臧某、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陈某系江苏省盱眙县维桥乡经营木材包装厂职工,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张家港市某塑料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陈某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陈某便于1999年12月21日找到洪泽县某木业制品总厂的臧某让其虚开,臧某安排时任该总厂会计的被告人王某到洪泽县国家税务局三河分局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在被告人陈某的要求下,洪泽县某木业制品总厂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0154.99元,被告人陈某逃税17458.4l元,被告单位洪泽县某木业制品总厂以此抵扣税款12837.07元,并非法获利84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洪泽县某木业制品总厂,被告人陈某、被告人臧某、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