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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厦门一被执行人受惩罚
作者:梅贤明   发布时间:2003-07-17 10:52:00


    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法院近日依法宣判被执行人周国兴犯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来厦门市首起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厦门市湖杏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同安祥业机械模具厂订做米粉机报酬而被起诉,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订做报酬15万元及利息,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2002年7月10日,祥业机械厂向杏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厦门市湖杏食品有限公司应于9月2日前还清余款人民币10万元。厦门市湖杏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国兴于协议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携人民币10万元前往法院,但以申请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不还款。杏林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厦门市湖杏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证明,却又拒绝还款,杏林法院遂依法于12月25日对周国兴司法拘留15天,之后,杏林法院通知被执行人交款,周国兴于2003年1月22日携带存折前往法院,但又执迷不悟,拒不还款。针对上述事实,杏林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周国兴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杏林区公安分局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周国兴立案侦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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