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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身而出护学生 方法不当受处罚
作者:王军锋   发布时间:2003-07-24 11:29:15


    近日,河北省深泽县法院对一名在保护学生过程中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职人员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2年5月11日晚,被害人毕业亭、吕亚雷、吕帅酒后到深泽县营里中学滋事。后被告人郭某出来劝阻,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打在一起,被告人郭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吕亚雷的伤属重伤,毕业亭的伤属轻伤,吕帅的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郭某赔偿吕亚雷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毕业亭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是因三被害人到校内滋事引起,且被告人郭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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